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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细则
硅云在线 发布时间:2026/8/6 17:06:27

近日,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新规明确,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均可选择全额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余电上网项目不再设置自发自用电量占比门槛,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文件清晰界定两类工商业光伏标准: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及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10千伏(20千伏)、装机上限6兆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仅限建筑附属场景、采用用户侧专线供电,在该前提下,接入35千伏总装机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接入110千伏总装机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针对复合型光伏项目,新规划定清晰管理边界。农光、渔光互补及小型地面光伏统一按集中式光伏管理;各类种养配套光伏项目,以交流侧6兆瓦装机为分界,交流侧装机6兆瓦及以上纳入集中式光伏管理,不足6兆瓦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道路及边坡光伏项目,仅与建筑同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归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余均按集中式光伏管理。

在行业监管层面,细则明确分布式光伏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严禁各地通过特许经营、排他协议、区域垄断等方式垄断屋顶光伏资源,不得设置强制配套产业、违规收费、设立分公司等不合理准入门槛。同时压实项目备案管理责任,对虚报项目信息、逾期未整改的主体设置2万至5万元处罚标准。

新规设定项目建设时效要求,备案后两年内未开工、未办理任何手续的项目,需主动申请变更或注销,长期未处置的不实项目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并公示。此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若用户负荷出现大幅变动,可依规申请变更备案,转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完成并网方式与建设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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