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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再修订征求意见
硅云在线 发布时间:2025/11/18 16:48:33

11月1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管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入市和新能源就近消纳等国家新政策新要求,对《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全额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对于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建筑,以及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已明确用于持续性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村集体建筑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此前,7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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